苏某和男友王某租住在武汉,并在当地一家酒吧工作。2024年4月1日晚,苏某在酒吧喝酒、唱歌一整夜,次日早上8点左右回到家中。两人因矛盾发生争吵,王某将苏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争吵过程中,苏某掀翻了桌子,镜子破碎导致她身上有划伤。随后,王某将苏某推到门外并锁门。
案外人杨某帮助苏某清理伤口后,苏某独自下楼。王某留在家中与杨某喝酒,每隔十分钟左右通过手机定位查看苏某的位置。由于苏某的定位一直显示在长江边且未移动,杨某提议去接她。王某认为苏某心情不好会去江边散心,每次散完心会让他接她回家。
当天上午11时左右,王某与杨某一起去江边寻找苏某。警察联系王某辨认尸体,他才知道苏某已经死亡。警方初步分析苏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苏某的父母随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10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苏某是如何溺水的不得而知,但其溺水与王某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苏某溺水前与王某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王某将其推至门外并将门反锁,这可能是间接导致苏某溺水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向苏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苏某是因王某长期实施系统性暴力而自杀。家属提到,王某曾多次放任醉酒的苏某一人在街上,2023年11月左右,王某因与其他异性暧昧,两人发生冲突,王某对苏某动手。家属认为,王某长期贬低苏某,致使其对恋爱观产生扭曲,事发当天凌晨,王某表示要跟苏某分手并把她赶出出租房。
根据判决书中披露的王某相关笔录显示,他在早上9点半发现苏某的手机定位在码头江边附近,以为她在赌气。大约10点过后,看到手机定位在江水里。家属认为,王某在苏某长时间停留在江边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自杀,存在过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考虑王某的行为间接导致苏某溺水发生,酌情认定赔偿80000元合理恰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