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名女职工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将其调至较远的工地上班,并未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该女子选择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但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初,罗女士怀孕后,公司多次约谈并暗示她主动离职。同年3月,公司将她的工作地点调整到距离原办公地较远的某工地现场,对罗女士提出的住宿和交通需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罗女士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因此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罗女士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她的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在罗女士孕期单方调整其工作地点且未提供任何合理措施,增加了她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以罗女士拒绝接受不合理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罗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女士工资、经济补偿、未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万元;公司归还罗女士个人证件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法官提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特别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应充分协商,提供必要便利,确保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