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刚过完18岁生日10天的史某与三名朋友相约在西安的一家民宿喝酒,酒后史某跳楼自杀。史某的父亲随后将当晚与女儿一同饮酒的三人及该民宿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20余万元,民宿赔偿10余万元。
一审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史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史某的父亲直至事发前四五个月才知晓当时尚未成年的史某离开延安前往西安打工的事实,显然对女儿关心不足,导致史某心理状况未能得到及时疏导,在负面情绪等综合因素影响下造成事故发生。
史某父亲在诉讼请求中称,2025年1月21日晚,李某、吕某、陈某与自己的女儿史某相约在某民宿喝酒,次日早上8时许,史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他认为,李某、吕某、陈某作为共饮人应对史某饮酒后的状况承担照顾及救助义务,而民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他向和女儿一起饮酒的三人索赔207980.9元,向民宿索赔103990.45元。
被告之一的李某辩称,事发当天是史某邀请其陪同喝酒,饮酒过程中无冲突。中途李某想离开时,史某挽留并拿出心情不好的证据。李某离开后,史某跳楼身亡。李某表示,如果知道史某有跳楼的想法,自己不会离开房间,因此不同意赔偿请求。
民宿经营者辩称,公安局已就史某死亡原因出具意见,系自杀身亡。民宿方并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民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事发时史某刚满18岁10天,是史某父亲的非婚生女。父母应当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子女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史某父亲对女儿关心不足,导致史某心理状况未能得到及时疏导。史某事发时年满18周岁,对跳楼可能产生的安全后果应具备基本的认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吕某、陈某对史某有劝酒行为或史某在事发时为醉酒状态,三人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史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三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民宿的责任,法院认为,事发窗户位于房间厨房位置,需攀爬橱柜台面才能上到窗台,且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民宿加装护栏。民宿房屋结构、装修及安全栏杆高度符合居住标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史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跳楼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民宿承担责任显然过于苛责。另外,史某是以朋友身份入住,民宿在登记时并未尽到审查登记信息与入住信息一致的义务,但该情形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与客人自杀导致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民宿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史某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