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比他小18岁的赵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长达十余年,并在此期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李某的妻子孙某得知此事后,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全部款项。在庭审中,赵某辩称两人之间是“卖淫嫖娼”关系,所转款项为嫖资;而李某则表示这些钱是为了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了赵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孙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在这段时间里,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某平台红包等方式共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两人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游玩。
赵某声称,在与李某交往过程中,金钱是首要条件,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否则不会有性或其他服务,因此认为这笔钱属于嫖资。但李某表示,二人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所有转账都是为了表达爱意和维持情人关系,不应被视为嫖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行为符合包养定义,而非卖淫嫖娼。李某在未经妻子孙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赵某接受这些财物也并非出于善意,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基于双方不当男女关系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孙某返还511157元。对于孙某提出的利息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