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名教育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泄愤私自删除了考生的本科志愿,导致该考生落榜,并因此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25年7月,小明的高考分数有可能被本科录取。小明的父亲联系了达州市达川区某教育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希望他能帮忙填报志愿。7月30日,小明将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和密码全部发给了刘某某。8月4日,小明的母亲与刘某某就填报志愿事宜及价格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到宣汉县某教育机构填报志愿。然而,小明的母亲后来认为刘某某收费太高,于是私下联系他人在同日21时完成了该批次征集志愿的填报。
当天晚上,刘某某久等未果,意识到自己被“放鸽子”,心生怨恨。随后,他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次日,小明一家发现异常时,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已经结束。刘某某的行为使小明错失了本科录取机会。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