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马某在家中饲养了8条狗,其中5条被圈养在废弃猪圈中。2026年1月15日,这些狗跑出猪圈,在上午9时许咬伤了一人。尽管派出所民警多次通过房东和老板通知马某回家拴狗,但马某未听从。同日上午11时许,男子姜某被马某饲养的5条狗咬伤致死。
马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采石场家中院内饲养八条大型笨狗,其中五条冬季饲养于废弃猪圈内。猪圈木门下方门板破损,马某仅用一块木板堵着,未设置牢固防护设施,导致狗可以拱掉木板出入。
案发当天,一名男子在采石场附近苇沙河道内被马某饲养的狗撕咬,随后报警。民警通过房东电话通知马某打工的店主,店主将狗咬伤人一事告知马某,但马某未立即返回家中处置。10时25分,民警再次联系店主让其转告马某回家圈狗,马某仍未回家。中午12时40分,马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去某医院看望伤者未果,仍未回家圈狗。14时02分许,马某在民警陪同下回家圈狗,发现一狗嘴部沾有血迹。14时39分,警方接到报警,在苇河镇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尸体上有疑似被狗咬过的痕迹。经鉴定,沾有血迹的狗毛上检出的STR分型与姜某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同年6月3日,马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姜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谅解书。法院认为,马某未尽到看管义务,明知犬只有跑出并伤人的情况发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固犬舍门,最终导致姜某死亡,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林涛指出,烈性犬咬伤他人时,饲养人需承担全部合理合法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行政处罚层面,饲养人可能面临警告或拘留罚款。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饲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一般宠物犬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要赔偿,但如果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挑衅行为,饲养人可能不用赔或少赔。如果第三人逗狗导致狗咬伤他人,受害人可以找狗主人赔偿,狗主人赔付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
被狗咬伤后,应尽快就医并评估是否需要接种疫苗、打免疫球蛋白和破伤风针。同时,应及时请物业或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协助查找饲养人线索。如果是骑行人因突然窜出的犬只引发事故,也可以拨打122,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