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曾某生前在某KTV负责销售酒水等工作。2024年3月18日晚,王某甲等6名男子到该KTV唱歌、喝酒,曾某与他们一起饮酒后在房间内休息。次日,曾某被发现在包房沙发上已死亡。曾某家属认为,王某甲等6人未履行合理照顾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索赔35万元。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了曾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曾某生前在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销售酒水。2024年3月19日下午5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醉酒朋友昨晚喝醉酒,现呼之不应”。民警到场了解到,曾某于前一天晚上至当天凌晨在V06房间饮酒,后在房间内睡觉,直至下午被发现倒在沙发上,经医务人员证实已死亡。
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显示,2024年3月18日晚上,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岑某甲、阮某、洪某曾在V06房间进行唱歌、喝酒等消费活动。他们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曾某曾到V06房间进行“礼貌性敬酒”,并未长时间停留。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六被告为“共同饮酒人”,对曾某负有照顾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六被告是到某某国际2楼进行消费,而曾某因销售酒水等活动到案涉V06房间进行接待和推销。没有证据证明六被告存在邀请曾某共同饮酒或劝酒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认为六被告对曾某负有照顾义务的主张并不成立。
另外,根据某公司员工王某丙、清洁人员李某、何某丙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六被告在2024年3月19日凌晨1点左右就离开了案涉V06房,而到凌晨2时30分左右,清洁人员李某、何某丙清洁房间时,曾某在房间内哭泣,清洁人员未对曾某实施救助等行为,证明曾某此时身体状况仍未出现明显的异常。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六被告离开时,存在明知道曾某身体状况异常而未尽到合理注意和救助的义务。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六被告在案涉V06房间消费等行为与曾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前述分析,原告主张要求六被告对曾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