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但随后该公司取消了录用,导致张某失业。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求职者辞去原工作后又被通知取消录用,导致失业。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元。
最高法表示,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案情显示,张某原本在某人才服务公司工作,后来收到了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并要求张某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张某回复邮件确认收到,并于次日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某科技公司随后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起诉,请求赔偿损失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的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原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
该案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指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取消录用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单位离职,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