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的“稳定器”和人民的“保命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养老金返还的案件。老人去世后,子女未及时告知社保中心,导致其养老金持续发放了四年。
这起案件中,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陈某于2019年去世,但家属未及时向当地社保所反馈陈某死亡情况。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全国人口数据库对比发现陈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并且其家属未反映陈某离世情况,致使陈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发放至2023年4月,超发金额达三万四千余元。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随后将陈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陈某去世后发放的所有养老保险待遇。
陈某继承人辩称,陈某去世后已经到派出所办理了注销户口手续,但他们不知道还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此外,他们常年居住在外地,也不清楚陈某账户持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陈某继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还全部超发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社保领取条件,陈某去世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随之丧失,次月起应当停发待遇。经过调查,陈某继承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陈某去世后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账户并无消费及取现记录,因此不存在故意骗取保险待遇的情形。然而,陈某继承人取得这些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退还钱款已履行完毕。同时,陈某继承人已到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完陈某的社会保险终止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也出具了相关业务信息表。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与互济性,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保障。法律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无法律根据继续领取退休金,属于不当得利。虽未构成“冒领待遇”,社保中心作为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老人子女返还多领取的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