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进中央原副主席、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宽忍的受贿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宽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刘宽忍利用担任陕西省文化厅副厅长、厅长,陕西省政协常委、副主席,民进陕西省委会主委,民进中央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46万余元。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刘宽忍利用担任陕西省文化厅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演出事实、签订虚假合同、虚报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739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宽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刘宽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于2026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宽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宽忍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