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独立专章,首次在法律层面定义了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边界,并明确了核心责任判定规则:当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直接接受违法处理。

对于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普通汽车,仍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现有规定进行管理,责任主体为车辆使用人和驾驶人。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于2004年施行,此后分别在2007年、2011年和2021年针对不同时期的出行管理需求修正过个别条款。这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除了自动驾驶相关内容外,还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的准入条件、违章全流程处理原则及配套专项保险制度等相关规则,填补了此前智能汽车上路法律依据的空白。
草案还针对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及街头暴走团通行约束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完善了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在严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推出多项便民举措,以便利普通群众日常出行。
明确高阶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违法责任归属车企的判定规则,解决了过去智能汽车上路权责边界模糊的问题,为国内高阶自动驾驶技术的规模化商业化落地扫清了法律障碍,预计将显著提升整个智能汽车赛道的技术迭代和场景落地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