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工作时突发脑干出血,紧急送医后持续抢救,但因病情危重昏迷,家属无奈选择拔除气管导管,秦某随后死亡。事后,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此,秦某家属起诉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双方的分歧在于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时间。家属认为应以医院CT检查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作为起算点,秦某的抢救时间未超过48小时,应当视同工伤。人社局则认为应以急救人员21时27分到达现场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时间起算,据此计算,秦某从初次诊断到宣告死亡的时间为48小时46分钟。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秦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24年10月4日,秦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秦某在该公司工厂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呼之不应,同事扶其至厂区的长椅处休息并拨打120。急救人员于21时27分到达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将秦某送往医院。医院《门诊病历》载明:“西医诊断:脑卒中。备注:22:17,放射科危及值:脑干出血,已通知神经外科。”
9月13日18时50分至20时59分,秦某转院至另一家医院,该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秦某于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死亡,死亡原因: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2025年9月24日,某公司向北碚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21日,北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秦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