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刚卖出就遇拆迁 能反悔吗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鼎巢网

房子刚卖出就遇拆迁 能反悔吗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2026-07-06 01:53:56 广州日报新花城鼎巢网11
核心提示: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房屋拆迁补偿款远高于售价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2024年11月,李先生通过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并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签订了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房屋拆迁补偿款远高于售价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4年11月,李先生通过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并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签订了买卖合同。签约后,王女士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了房产证并入住。然而,几天后,李先生得知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李先生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由于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不会出售房屋,因此请求撤销合同。王女士则认为,购房是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因拆迁暴利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法官提醒,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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