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案例探讨了“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责任问题。“好意同乘”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
张某与老李是工友。某天,张某驾车搭载老李途中,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老李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本案中,法官指出,虽然张某被认定为全责,但他是在午后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事故,并没有饮酒驾驶、闯红灯或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在搭载老李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重大过失且出于好意无偿搭载,法院判令他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张某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无需对老李的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