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猝死引发的责任纠纷频发,不同用工关系下的责任界定成为司法审判的关键。房山法院梳理近年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件,围绕劳动关系认定、视同工伤法定条件、劳务关系过错担责三大核心问题,明确了不同用工场景下劳动者死亡的责任划分标准,为劳动者维权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司法指引。
贾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农业公司担任门卫,后在上班期间不幸猝死,社保部门认定贾某是因工死亡。贾某的继承人贾小某申请仲裁,要求农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仲裁委支持了这一请求。农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理由是贾某是临时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贾小某辩称,农业公司按月给贾某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贾某符合工亡认定条件。法院认为,贾某虽是临时工性质,但接受农业公司的劳动管理,持续性、周期性领取工资,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农业公司支付贾小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余万元。
田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天晚上,田某在出租屋内身感不适,被朋友送至医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田某的继承人田小某等人认为建筑公司安排田某长期从事长时间的劳动导致其猝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建筑公司辩称,田某去世时未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公司并未安排加班,田某心源性猝死与工作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田小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猝死是因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导致,因此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建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再给予田小某等人1万元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这笔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