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判赔员工17.4万 离职障碍致经济损失。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王某曾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任职两年后被公司以失职懈怠、不配合部门间工作及多次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次月,王某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邮件中说明双方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9000元,并要求他在月底前提供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然而,尽管王某多次与原公司沟通请求出具离职证明,但均遭到拒绝。最终,由于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单位向王某发送了不予录用的通知。
随后,王某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同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174000元。原公司则辩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包含离职证明的基本要素,无需再单独开具离职证明,也不应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并非客观记载,从形式、内容及功能上都无法替代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支持了王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此外,考虑到王某对能够持续履行新劳动合同有合理预期,却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失去入职机会,法院也支持其主张的6个月待业收入损失赔偿174000元。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判赔员工17.4万 离职障碍致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