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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组织驾考作弊获刑 非法牟利触法网

   2026-04-16 16:24:09 手机光明网鼎巢网11
核心提示:驾驶证考试是公安交管部门举办的国家考试,旨在检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也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然而,有人却以“花钱包过”、“不过包退”为名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驾驶证考试是公安交管部门举办的国家考试,旨在检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也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然而,有人却以“花钱包过”、“不过包退”为名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男子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肖某购买了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先后三次组织陈某、刘某携带这些工具进入武穴市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考试。肖某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于是让张某(另案处理)收取陈某、刘某的考试费用共1.1万元。由于陈某未通过考试,费用已退还,肖某实际获利5000元。

具体来说,2025年9月19日,肖某将两个白色信号接收器藏到陈某鞋内、微型摄像头藏于陈某手臂护腕中、微型耳机藏到陈某耳朵内。陈某携带这些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但因作弊工具故障,肖某未能给陈某提供考试答案,导致陈某未通过本次考试。同年9月26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样的设备和方法,组织刘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这次,肖某成功给刘某提供了考试答案,刘某通过了考试。10月10日,肖某再次组织陈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但因陈某作弊时神色异常,被现场监考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未通过此次考试。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肖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规定外,《公安部令第123号》也明确,在驾驶证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交警表示,驾考作弊不仅破坏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更暴露了驾驶人淡薄的安全意识和缺失的法律观念。侥幸取得驾驶证无异于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极易成为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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