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被留置车内死亡后续 代驾方被判赔偿5.7万!2025年10月12日晚,一名男子大量饮酒后叫了代驾。代驾人员将车送至该男子住址的村口后离开,醉酒男子被留置在车内,次日凌晨被发现时已死亡。家属认为两名代驾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遂起诉索赔30万元。

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酌定接单的代驾人承担4%、另一名代驾人承担2%赔偿责任,两人共计赔偿5.7万余元。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从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被代驾人并非旅客或者托运人,而代驾人也非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代驾服务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代驾服务合同约定送达指定地点即完成合同义务,那么代驾人已履行自身义务且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若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安全送达义务,或遵从习惯认定代驾人未完全履行安全义务,则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就日常生活习惯而言,当代驾人将被代驾人送到约定地点后,应当确认被代驾人是否意识清醒、是否安全,并提供必要、适当的帮助。若被代驾人出现昏迷不醒等严重状况,代驾人应及时拨打110或120求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案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对平台来说需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服务内容;对于代驾人来说,应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尽量避免因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分析,本案核心争议为代驾服务合同项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代驾方对被代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加约定的双重义务,既需完成物理上的送达,也需保障被代驾人处于安全状态。依据民法典第509条之全面履行与诚信履行原则,代驾方除承担安全驾驶的主合同义务外,还负有基于合同性质产生的附随安全保障义务,对醉酒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被代驾人,应尽更高标准的注意与救助义务。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代驾服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代驾方未将醉酒被代驾人安全送至住所、仅留置在村口,未履行妥善安置与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被代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量饮酒致自身陷入危险,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实际代驾人王某承担4%责任、接单安排者崔某承担2%责任,明确了代驾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