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扫码支付5万元后,当时18岁的炒货店老板曹天乐换取现金给了对方。不料过了一个多月,顾客拿着转账记录找上门,说曹天乐欠自己5万元,并将他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该顾客的上诉请求。然而,一段时间后,曹天乐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对方以不当得利为由重新起诉。近日,曹天乐透露,对方已撤诉,持续一年多的法律维权终于告一段落。

曹天乐在湖南沅江市南大镇开了一家炒货店,主要卖瓜子花生。2024年12月底,常到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刘先生提出希望换取5万元现金。曹天乐没有多想,把店里的备用资金给了他。不久后,刘先生又借走5000元现金。两次经济往来均未留下收据或借条,微信转账也未备注资金性质。一个多月后,刘先生拿着转账记录来找曹天乐,称曹天乐欠他5万元,并将他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某主张曹天乐向其借款5万元,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转账性质进行备注或补充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能证明借贷事实成立的证据。此外,双方相识不足半年,没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记录,原告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被告大额借款5万元,不符合日常民间借贷习惯。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