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赵某与潘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潘某母亲向男方家庭说明女儿“患过抑郁病”。同年11月,双方在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且潘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重大疾病”一栏中填写“无”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赵某发现潘某每日服用精神类药物,并查询到潘某早在2017年起即多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持有精神残疾二级证书。

2023年3月,赵某以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返还彩礼及赔偿精神损失。潘某及其母亲辩称,婚前已告知赵某家庭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共同生活期间潘某每日服药,赵某应属知情,故请求驳回诉请。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主动放弃彩礼返还及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仅请求撤销婚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精神分裂症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潘某仅告知“抑郁病”而未主动、明确说明其系精神分裂症患者、需长期服药控制的事实,且在结婚登记时隐瞒病情填写“无”,已构成未如实告知。赵某在知晓实情后一年内起诉,未超法定期限,故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