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缴费限额内可以选择灵活的缴费比例或额度。对于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单位和职工,《意见》鼓励他们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缴纳企业年金;而对于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则可以从较低的缴费比例或额度开始,逐步提高。此外,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建立单一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集合计划。为了方便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意见》还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
《意见》还提出,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的试点,并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基于社会保障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职工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服务,同时也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