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女士在约定报到的当天凌晨收到公司单方面取消入职的通知,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其向倪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2025年7月,倪女士收到嘉兴某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受聘为业务部经理,双方约定于7月14日上午8点报到。然而,在报到当日凌晨2点,公司老总通过微信告知倪女士暂时不要来上班,这让倪女士感到非常焦急,因为次日便是社保、医保申报截止日,她面临社保断档的风险。
倪女士多次联系公司询问原因,但只得到“公司综合考量”的模糊回应。她提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后,决定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法官陈道雨承办此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倪女士未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劳动关系并未依法成立。若简单定性为劳动纠纷,倪女士的权益难以保障。陈道雨认为,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审慎履责、恪守承诺。
本案中,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已与倪女士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倪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会履行承诺。而公司在报到当日临时反悔,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对倪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经过反复核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道雨提醒,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应恪守承诺,如确需撤销应提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依法担责;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