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聚焦幼儿园收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从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收费监管等方面提出8项措施,明确了幼儿园收费的边界。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还可收取保育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则是幼儿园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对于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时,应以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并要求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同时,定期对收费政策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