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正部级“老虎”被判死缓!受贿1.11亿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齐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同生出生于1952年,现已73岁。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齐同生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项目备案及核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亿余元。
法院认为,齐同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开简历显示,齐同生于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后长期在宁夏工作。2005年1月起,他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以及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24年6月22日上午,齐同生以退休老同志的身份出席了自治区党委召开的离退休老干部通报会。同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齐同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5年3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开除齐同生党籍,指出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规收受礼金,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