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春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李某春与被害人吴某莉为夫妻,在陕西白水县经营面馆。2024年6月以来,因吴某莉在网络上有不当交友行为,二人产生矛盾。同年9月4日,李某春酒后与吴某莉在面馆再次发生争执,李某春对吴某莉实施殴打,并向她浇灌常温面汤,最终导致其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吴某莉系因呼吸道吸入面汤而窒息死亡。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春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李某春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吴某莉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责任,且李某春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出,李某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中还提到,李某春有投案情节。
2025年2月19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据吴先生回忆,李某春在一审时已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悔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延期,最终于2025年12月宣判。
吴先生透露,姐姐与李某春结婚2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经成年外出打工,儿子还在上学,两个孩子案发后被爷爷奶奶领走。吴先生表示,这件事对整个家庭打击很大,父母身体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巨大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