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金生、沙玉姣和杨恒三人抢劫及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金生死刑。
经审理查明,余金生与尚某锋(网名“罗大美”)有交集。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因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将尚某锋手脚捆绑并控制,随后伙同沙玉姣驾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舅舅闲置的平房内。期间,余金生多次威胁、恐吓尚某锋,胁迫其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时将其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附近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生与沙玉姣返回南阳,丢弃了作案工具及尚某锋的衣物。7月7日下午,余金生再次返回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进行填埋。
2025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基于余金生翻供的情况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各方围绕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余金生的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立功、原判认定的主从犯及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庭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