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四川通江村民金福春为了寻找被拐卖的妻女,遭到同村人贩子李大玉诱骗,辗转河南金矿、山西黑煤窑等地被强制劳动。近日,山西稷山警方将金福春送回家中。他的弟弟说,找到他时,他正在山西一搅拌场劳作,对方声称是“收留”的特殊人员,但金福春从未领到过工资。

认亲现场,金福春的女儿不停地擦拭眼泪。对此,该企业负责人赵登帆表示,自己是好心收留,金福春是“自愿劳动”。而金福春则称,他曾多次讨要工资,但对方以他是没有户口的“黑人”为由拒绝支付。

2025年11月24日,经山西稷山警方协调,金福春返乡后收到38万元劳动报酬补偿款。身份确认前,警方给金福春拍摄了照片。
金福春经历了30年的执着寻亲和11年的艰难辛劳,令人痛心同情。当他回到故乡时,面对的是妻子已经离世12年的悲伤现实。涉事企业负责人一句轻飘飘的“自愿劳动”,不仅是对法理的漠视,更是对他人尊严的轻视。
据金福春所述,他在该企业打工11年,从事打水泥、管搅拌机等高强度劳动,最忙的时候一天只睡4小时,却未获分文工资。企业仅支付过3000元医药费和5000元“遣返费”。如果这一情况属实,这几乎可以称为“压榨”。
企业负责人所说的“自愿劳动”,无论从常识还是法理来说,都站不住脚。一个被诱骗、失去身份证明的受害者,在人身自由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何来“自愿”可言?拿“没有户口无法办手续”当理由拒付工资,公然违背了法律原则。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