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某公园的一次掰手腕比赛中,小林的手臂不幸骨折,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掰手腕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驳回了原告小林要求被告小李承担一半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5年4月,小林与小李在苏州某公园健身区相遇。小李当时正与他人进行掰手腕比赛,小林主动提出“想练一练”,双方随即开始较量。在比赛过程中,小林右侧肱骨突然断裂,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等,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小林认为小李在掰手腕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一半医疗费用1.7万余元。小李则辩称,掰手腕属于自愿参与的竞技体育活动,自身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处于监控盲区,但双方均确认受伤时小林手臂未压至桌面。被告小李在事发后积极拨打120送医,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法院认为,小林主动向小李发出邀约,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小李在掰手腕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在小林受伤后积极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小林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柳蓓菁介绍,掰手腕虽非专业赛事,但属于对抗性角力活动,存在骨骼断裂等固有风险,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裁判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大要件:受害人主动参与,非受强迫;活动本身存在不可避免地受伤可能;其他参与者无故意伤人或明显违规行为。针对此案暴露的风险,柳蓓菁建议市民朋友在参与此类活动前,结合自身身体状况评估风险,避免冲动参与;若受伤,及时留存监控、证人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发现他人受伤时,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如协助送医,减少争议升级。文体活动旨在丰富生活,但快乐需以风险认知为前提,了解“自甘风险”原则,既是保护自身安全,也是尊重他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