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此前在2024年6月9日,居住在成都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的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35岁的梁某某持刀杀害。

根据起诉书,当天下午1点左右,梁某某携带刀具进入小区并敲门滋扰。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通知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当保安黄某乾劝离梁某某时,王某雅开门质问对方。梁某某随即用刀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连续刺击十次,王某雅则用陶瓷摆件反击。尽管保安黄某乾试图制止但未能成功,最终王某雅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王某雅的母亲及事发时的小区物业保安出庭作证。梁某某多次打断证人发言,干扰法庭秩序。她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否认有精神病史,并表示自己因为杀人失去自由感到委屈。而王某雅的母亲则一直克制情绪,向法庭详细陈述情况。庭审中未提及梁某某之前的精神疾病就诊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