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是社交利器,也是沟通桥梁。它的便捷性不应成为放纵的理由,更不应成为宣泄情绪的无约束区。

近日,山东烟台芝罘警方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两人公然辱骂,影响了个人名誉及心理健康。经调查,这两名网民在网上多次发布侮辱性词汇,公然侮辱该女子及其家人。警方很快锁定了两名违法人员刘某和孙某,两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和孙某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事后,报警人向警方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尽职尽责暖人心 严谨高效办实事”,对民警高效办案、公正执法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不要为逞一时口舌之快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