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涉受贿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引发关注。这份由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路某向曾作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史某行贿财物共计超千万元,还曾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表示自己此前连续5年在1月份去史某的办公室送钱。法院一审以史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判决书显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利用担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处长及中人某华公司高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中人某华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路某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路某所送的某联控股股票3141万股、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福卡。从2005年起,路某就和受贿的公职人员史某有过接触。在获得了路某的相关帮助后,2009年,路某送给被告人史某3141万股某联控股股票的干股,同时路某根据被告人史某的现金投资额分给其1289.3万股某联控股股票。此外,路某为了感谢史某在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工作期间对中人某华公司的帮助和关照,以及继续与史某维持关系,在中人某华公司运营中继续得到史某的帮助,还分五次送给史某现金人民币94万元。
据路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他多次向史某送去现金:“2019年1月的一天,到某中心三楼时任远程处处长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7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8万元人民币。2021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9万元人民币。2022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2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20万元人民币。5次共给史某送了94万元人民币,史某全部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