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如果工资支付日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对于那些工资支付日在10月1日至8日之间的单位,可以选择在9月底提前发放工资。不少单位通常会在每个月的5日前发放工资,这意味着许多员工将在中秋、国庆假期前收到工资。
关于加班费,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需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也应根据上述原则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则不适用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