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拒绝调岗被辞退 孕期权益保护引争议-鼎巢网

女子怀孕拒绝调岗被辞退 孕期权益保护引争议

   2026-10-01 01:55:47 光明网鼎巢网12
核心提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2026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

其中一个案例涉及女子许某。2018年4月,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非销售类岗位)。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期限延至2025年1月。2024年8月,因出现先兆流产症状,许某向保险公司请假休息。同年10月,人力资源公司以业务整合为由将许某调至保险公司续保团队(销售岗),许某以岗位无关联且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拒绝。

随后,保险公司及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示和限期到岗通知,但许某仍未到新岗位工作。2024年10月31日,保险公司将许某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次日,人力资源公司以许某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许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确认了许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许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114739.66元。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处于孕期,保险公司在调岗时未考虑续保岗位是否符合孕期劳动者保护要求。调岗后的岗位虽仍为接打电话,但工作强度和履职要求显著高于原岗位,增加了许某的身体负荷与心理压力。在许某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未进行回复,也未提供其他合适岗位,未尽到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最终,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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